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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 :

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条件、所需材料

一、申请条件
根据《南湾湖风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试行)的相关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:
1、申请人具有南湾城镇户籍,并在南湾辖区内工作或居住;
2、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,已与南湾辖区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;
3、申请人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,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;
4、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,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;
5、申请人(家庭)在信阳市区内无购房、无自有性住房、无承租单位公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。
二、所需材料
(一)基本情况材料
属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
1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、户口簿(户籍证明);
2、婚姻状况证明;
属外来就业或务工人员的提供
1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、户口簿(户籍证明);
2、婚姻状况证明;
3、用工单位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,收入证明。
(二)住房证明材料
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证明。
(三)收入证明材料(《申请表》第3页)
申请人及共同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,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收入证明,无业人员需提供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;
(四)优先保障证明材料
1、家庭成员有伤残、重大疾病、年满70周岁老龄人口的,需提供残疾证明、大(重)病诊断证明、身份证。
2、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,无法定赡养人、抚养人或烈士家庭家属,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;
3、特殊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管委会人事部门证明;
4、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、特殊贡献奖励的,需提供公安部门或管委会文件证明;
5、因南湾城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处于过渡安置期内的,需提供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证明;
6、法律、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相关证明。
(五)租金减免证明材料
1、申请人属城市低保的,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《信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;
2、家庭成员中有残疾(军)人的,提供《残疾人证》或《残疾军人证》;
3、申请人为军烈属的,提供《烈士证明书》、《定期抚恤领取证》等相关证明;
4、申请人家庭成员为70岁以上老龄人的,提供有效身份证明。
 
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,可向工作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领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》填报。